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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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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。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、使用,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;也可以 依法出租,获取收益;还可以出借;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 法设定负担,例如,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或 者经营性用房抵押给债权人,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取得贷款 等;还可以将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,对专有 部分予以处分。
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,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。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 组成部分,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。例如,没有电梯、楼道、 走廊,业主就不可能出人自己的居室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; 没有水箱,水、电等管线,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、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。由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、 不可分离性,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 制。例如,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,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 墙,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以免危 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,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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